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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定体育标准
发布日期:2025-12-05访问次数:

体育标准科普知识

如何制定体育标准

(一)标准化的基本过程

标准化过程是由一系列相互关联的活动组成,其中每一项活动又可能是由一系列更具体的活动所组成。标准化的基本过程是指标准从产生、实施到信息反馈的循环过程,主要包括3个子过程:标准化的产生过程、标准的实施过程和标准信息反馈过程。3个子过程分别由一系列活动组成并且同等重要,它们连接在一起,构成标准化三角形,形成信息传递的闭环通道,并推动标准化工作不断地循环往复,标准的技术水平以螺旋上升的形式不断地提高。

1. 标准的产生过程

标准的产生过程,也是标准信息的生成过程,大致包括以下相互关联的一系列活动。

  (1)标准的提出:

提出项目建议;

调查标准需求,明确制定标准的目的及应满足的要求;

研究论证,收集各类信息,对该项目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论证;

形成项目提案并提交技术委员会进行评估审查。

  (2)标准的编制:

项目提案审查通过后上报,由主管机构批准立项;

起草标准并反复征求意见进行修改;

编写送审稿并由技术专家评审小组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按技术专家评审小组评审意见修改送审稿后,将报批稿送主管机构复核、审批、发布和实施。

2. 标准的实施过程

标准的实施过程,是实现标准化目的的活动。由于不同标准实施的难易程度不同,要求的条件也不同,难以做出统一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活动:

策划实施过程:明确目标、责任、程序、进度及措施;

实施准备:包括组织、物资和技术资料的准备以及人员培训;

实施过程管理:更改文件、执行标准、原始记录及问题处置等;

总结和改进:效果评价、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修订标准。

3. 标准信息反馈过程

标准信息反馈过程,可以把握标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所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或补救,防止标准负面影响扩大化,降低标准化风险。由于标准不同,导致反馈过程的活动内容和方式有很大的差别,主要活动大致包括:

建立畅通的信息沟通网络;

接收信息;

分析研究信息;

处理信息;

反馈信息。

(二)体育标准的制定范围

1. 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为了加强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避免交叉重复、矛盾冲突,保证执法的统一性,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外,只设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体育技术、管理要求,应当制定体育国家标准。

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例如,GB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系列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对游泳、卡丁车、蹦极、攀岩、轮滑、滑雪、花样滑冰、射击等27个不同运动项目所需场所开放条件和技术要求制订了相应的标准。

2. 体育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

对于满足基础通用、与体育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体育各领域起到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体育推荐性国家标准。

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体育推荐性国家标准主要定位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各类标准(如基础通用技术标准、术语标准、标识标志标准等)。

3. 体育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

体育行业标准是推荐性体育国家标准的补充。

体育行业标准的制定范围应当满足以下要求: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体育领域统一的技术、管理要求,可以制定体育行业标准。也就是说,已有体育强制性或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原则上不得制定体育行业标准,不能超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制定体育行业标准,但如果运动项目有特殊需要,应制定体育行业标准。

体育行业标准作为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应该定位于公益类标准。我国目前体育行业标准的重点工作是制定体育领域的服务类和管理类等基础通用标准。

4. 体育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

由于我国各地、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体育各具特色,允许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自然条件、民族俗习惯的特殊技术要求以及地理标志体育产品标准,还可涉及社会体育管理和体育公共服务领域,以达到地方体育局规范管理和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要求的标准。

设区的市制定的标准也属于地方标准范畴,不能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相互交叉重复矛盾。

(三)标准制定的注意事项

1. 行业标准制定的注意事项

行业标准不得与有关国家标准相抵触。有关行业标准之间应保持协调、统一,不得重复。涉及跨行业、跨领域的技术要求,不应该制定行业标准。

备案的行业标准如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有关部门纠正或停止施行。

2. 地方标准制定的注意事项

地方标准的制定对象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没有相应的国际标准或行业标准;

(2)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事物;

(3)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等。

因此,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是以上述范围而又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项目为限,不能以一般的标准化对象都作为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地方标准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成地方标准制定部门限期改正或停止实施。

3. 团体标准制定的注意事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上,深入调查分析,进行实验、论证,切实做到科学有效、技术指标先进。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对于术语、分类、量值、符号等基础通用方面的内容应当遵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一般不予另行规定。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4. 企业标准制定的注意事项

(1)在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2)企业标准的制定应当在保证安全、卫生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使用要求,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3)企业内的企业标准之间应协调一致,并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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